(2017)豫02执监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支行与开封市五粮液专卖店、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支行,开封市五粮液专卖店,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郭灿灿,焦鹏,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86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支行,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被执行人:开封市五粮液专卖店,住所地:开封市荣勋花园。被执行人: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被执行人:郭灿灿。被执行人:焦鹏。被执行人:陈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支行与开封市五粮液专卖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超期未结,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