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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生于1968年2月,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生于1922年9月,居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居民,高中文化,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其财产在另案先予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