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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向承涛、张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承涛,张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向承涛,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泳秋,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向承涛申请执行张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6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