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玉会,林德旺,胡先华,肖求足,林建丰,朱春红,罗雪兴,郑楚萍,胡小辉,郑锐斌,郑裕芬,梅灿儒,伍沛婕,郑健珊,廖嘉伟,郑丹雪,李美贤,林建凯,林德耀,陶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初1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吴达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华、伍洁榕,均系该行员工。被告: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罗玉会。被告:罗玉会,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德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胡先华,男,1958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肖求足,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林建丰,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朱春红,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罗雪兴,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楚萍,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胡小辉,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郑锐斌,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裕芬,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梅灿儒,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伍沛婕,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健珊,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廖嘉伟,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郑丹雪,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美贤,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建凯,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德耀,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陶健,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玉会、林德旺、胡先华、肖求足、林建丰、朱春红、罗雪兴、郑楚萍、胡小辉、郑锐斌、郑裕芬、梅灿儒、伍沛婕、郑健珊、廖嘉伟、郑丹雪、李美贤、林建凯、林德耀、陶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炜审 判 员 陈雪娟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