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熊某、魏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魏某1,魏某2,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魏某1,女,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魏某2,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新县。被执行人:谢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魏某1、魏某2、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某1、魏某2、谢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熊某彩礼人民币90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6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魏某1、魏某2、谢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证券登记,发现被执行人谢某名下一套房产并被已本院查封,但未办理产权证。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目前,被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0000元等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训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