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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刚,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马刚(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徐建新(身份号码×××),男,1973年11月出生。马刚与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徐建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刚返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徐建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刚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100,000元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年利率不得超过6%,年利率超过6%的按照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徐建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马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执行到位案款19,135.15元,已发还申请人。申请人马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徐建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建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