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85号罪犯唐文,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成郫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自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唐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罚金未履行、民赔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建议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消费高,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巨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消费高,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巨大,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