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牛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38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牛某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