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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00连云港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长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00号申请人:连云港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开发区前进路18号。被执行人:赵长山,男,住本市连云区。本院在执行连云港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长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