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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亚敏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敏,吴明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敏被执行人:吴明伟。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陈亚敏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德市旌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亚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09572.00元,权利人尚未受偿5109572.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除在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享有7000余万元债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又由于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该公司的破产案件已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