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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学翠、孙爽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谷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227号本院在执行张学翠、孙爽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谷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谷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人张学翠、孙爽20909.51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谷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