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71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广州市锦亿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河区沙太路牛利岗南街2号之一304房房产,前述房产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裁定书进行查封。2017年6月22日,本院向从化法院发送关于截留款项的函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截留前述房产的变现款项以实现本案案款,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6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补缴)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