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振勇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兄弟缝纫设备专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勇,沈阳市大东区兄弟缝纫设备专业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563号原告:曹振勇。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兄弟缝纫设备专业店。委托代理人:杨雪。原告曹振勇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兄弟缝纫设备专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勇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振勇负担。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