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乔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88号原告:乔所,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成,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系乔所之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8508579-5。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负责人熊东红,职务:总经理。原告乔所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乔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所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乔所负担。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