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丽与被执行人乔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丽,乔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丽,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有色公司退休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乔和平,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丽与被执行人乔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和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和平在工商银行有存款,并于2017年3月3日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乔和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