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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仁强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仁强

案由

拐骗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仁强,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文盲,农民,住德江县。1995年因犯强奸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拐骗儿童罪,2017年3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仁强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仁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邓仁强为达到收养儿童的目的,在德江县玉水街道黑沙坝趁赶集人多,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儿童田某(2岁9个月)抱起就跑,田某之母申某和冉某艳在后面及时发现追赶,邓仁强抱着田某跑了10余米后,在步步高农机有限公司门市部处被申某、冉某艳���上抓住报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申某、冉某艳、袁某、张某1、张某2忠、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邓仁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存卷证实,被告人邓仁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仁强为了收养小孩,利用赶集天抱走他人小孩,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拐骗儿童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骗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仁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仁强在白天闹市区偷抱儿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仁强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