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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严承翔与马玉娟、杨正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承翔,马玉娟,杨正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194号原告:严承翔,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马玉娟,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杨正青,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严承翔与被告马玉娟、杨正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严承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承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