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严承翔与马玉娟、杨正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承翔,马玉娟,杨正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194号原告:严承翔,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马玉娟,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杨正青,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严承翔与被告马玉娟、杨正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严承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承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