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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大王庄镇龙尾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大王庄镇龙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73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云召,该局雪野旅游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王庄镇龙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来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圣辰,莱芜市大王庄镇龙尾村民委员会委员。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芜市大王庄镇龙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尾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龙尾村委会未经批准,在2015年3月占用本村耕地550平方米建污水处理厂,所占位置不符合大王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龙尾村委会作出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550平方米耕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房屋、污水处理池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3、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龙尾村委会。龙尾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3日对龙尾村委会进行了催告,但其仍未履行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龙尾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对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的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限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王庄镇龙尾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65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