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国春、刘德娟与吕延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春,刘德娟,吕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472-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春。申请执行人刘德娟。被执行人吕延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春,刘德娟与被执行人吕延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