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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树国,张洪梅,张子林,王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阮树国,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洪梅,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子林,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南北张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南北张村村民,住。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