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段某1、段某2等与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1,段某2,段自彬,周某,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段某1,女。法定代理人:钟某,女。原告:段某2,女。法定代理人:周某,女。原告:段自彬,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伍治昆,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第3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夏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1、段某2、周某、段自彬诉被告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1、段某2、周某、段自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1、段某2、周某、段自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1元,因原告段某1、段某2、周某、段自彬撤诉减半收取1320.5元,由原告段某1、段某2、周某、段自彬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张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