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昌,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5元,减半收取为12957.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