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程勇与苗孝明返还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苗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程勇,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11),汉族,住安徽省**县**镇**村**组。委托代理人:王方维,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苗孝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35),回族,住三亚市**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程勇与被执行人苗孝明返还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苗孝明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房屋征收补偿款58200元及支付诉讼费66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10日权利人程勇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对于本案的债务5886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45000元,余款13869元不再追究,被执行人也同意不再向申请执行人主张另案的债权7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5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783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沈相法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