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赵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成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村委西北500米。法定代表人蒋健。被执行人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村委会东200米194号。法定代表人谢金霞。被执行人谢金霞,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健,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500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8元由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名下财产进行进行了统查。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轮候查封蒋健名下5辆机动车,于2017年3月28日轮候查封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林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成军、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金霞、蒋健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