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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闻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石晓峰、徐影、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闻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石晓峰,徐影,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花园B区3栋26号1层。法定代表人:封新芝,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闻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1917号常盛源小区18号楼6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晓峰,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阳光路17号北兴教育园B3栋2单元16楼1门。被执行人:徐影,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阳光路17号北兴教育园B3栋2单元16楼1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永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石晓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闻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石晓峰、徐影、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晓峰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542800元,冻结金额不足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