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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8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朗霞镇宏伟印刷厂、余姚市竣凯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朗霞镇宏伟印刷厂,余姚市竣凯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朗霞镇宏伟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赵家村西宅**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245861。代表人:翁建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姚市竣凯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镇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605036798。经营者:杨波,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朗霞镇宏伟印刷厂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竣凯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63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的农村房产和车辆,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