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景波与包布和、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波,包布和,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74号原告景波,男,1968年4月5日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包布和,男,蒙古族,31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红梅,女,40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波诉被告包布和、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景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包布和、红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炜审 判 员  包哈达人民陪审员  李良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雲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