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卢春芬与陈小胜、李义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芬,陈小胜,李义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713号原告:卢春芬,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小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李义都,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卢春芬与被告陈小胜、李义都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卢春芬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陈小胜、李义都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春芬以与被告陈小胜、李义都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芬撤诉。审 判 员 叶维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