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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卢春芬与陈小胜、李义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芬,陈小胜,李义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713号原告:卢春芬,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小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李义都,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卢春芬与被告陈小胜、李义都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卢春芬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陈小胜、李义都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春芬以与被告陈小胜、李义都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芬撤诉。审 判 员 叶维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