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民催12号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汇源路18号。法定代表人:潘星辉,总经理。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896821、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军文审判员 史旭东审判员 张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