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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与吴雪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吴雪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81号之一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工业园二期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8502134J(1-1)。法定代表人:蒋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雪辰,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微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雪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吴雪辰返还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余 培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