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方与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方,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35号原告:原方,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敏,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方与被告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原方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