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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方与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方,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35号原告:原方,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敏,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方与被告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原方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