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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过,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过窜至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把士村把士组,打开被害人王某家房门后进入一楼卧室,将王某放于柜子内的现金42000元盗走。次日,被告人杨过用所盗赃款23800元在齐某处购买一辆海马牌二手轿车。2017年2月7日,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杨过家中将杨过抓获归案,并在杨过家中搜查出盗窃所得现金17595元及用盗窃所得现金购买的一辆海马牌二手轿车。破案后追回现金17595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追回的海马牌二手轿车由王某与齐某协商后,由齐某以20000元从王某处收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过的供述与辩解,(安西)公(司)鉴(痕)字【2017】3号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齐某、杨过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现金4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杨过退赔被害人王顺妹人民币4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志  康人民陪审员 叶    萍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云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