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危榕华、齐国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榕华,齐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31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危榕华,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齐国臣,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本执行人危榕华、齐国臣需缴纳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齐国臣有银行存款841.52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强制划拨,并用于缴纳诉讼费,但被执行人尚欠1128.48元诉讼费未缴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