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财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财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财宗(绰号“财宗”),男,1963年9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财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财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2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财宗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谢财宗来到鹿寨县四排镇长兴路灯光球场旁与黄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两人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本院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财宗和吸毒人员黄某时,当场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缴获被告人谢财宗作案手机一部(该手机为黑色“z.jiang”直板手机),公安民警当场予以扣押。并在黄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为净重0.51克的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财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谢财宗的供述,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当面称量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收缴毒品证明书、毒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财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谢财宗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谢财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谢财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财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黑色“z.jiang”直板手机)予以没收,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