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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易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易震涛,易翰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被执行人易震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易翰园,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易震涛、易翰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震涛、易翰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产、证券、车辆、工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震涛、易翰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易震涛、易翰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