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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20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金枝与章根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枝,章根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20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夏金枝,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章根火,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夏金枝与章根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章根火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B3幢2单元401室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