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3885朱梁泉与吴顾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梁泉,吴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885号申请执行人朱梁泉,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吴顾超,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生,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朱梁泉与被执行人吴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顾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吴顾超无房产、车辆、公积金等登记,有银行账户但无存款。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建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电话笔录、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