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吉森与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森,周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780号原告:李吉森,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周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原告妻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李吉森与被告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吉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青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