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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吉森与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森,周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780号原告:李吉森,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周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原告妻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李吉森与被告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吉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青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