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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闫鑫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才,闫鑫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402号原告:王金才,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鑫磊,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王金才与闫鑫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才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金才负担。审判员  李秀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