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磊、陶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磊,陶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马磊,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陶正杰,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马磊与被执行人陶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陶正杰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向陶正杰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陶正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陶正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陶正杰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磊也未向本院提供陶正杰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