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张庆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张庆国,吕彦梅,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农膜销售中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82号原告: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法定代表人:周春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国,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吕彦梅,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农膜销售中心,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百汇街161号。负责人:张庆国。原告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被告张庆国、吕彦梅、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农膜销售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