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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雒莫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某,陈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288号原告:雒某某,男性,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李园子,其他。被告:王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兴源北区,其他。本院在审理雒某某与王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雒某某于2017年4月1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雒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院印)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