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雒莫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某,陈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288号原告:雒某某,男性,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李园子,其他。被告:王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兴源北区,其他。本院在审理雒某某与王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雒某某于2017年4月1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雒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院印)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