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天鹅湖休闲酒店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天鹅湖休闲酒店,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天鹅湖休闲酒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桂城街道新胜路25号第负1-5层南面,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324904145J。投资人:刑建勇。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乐从家具城西区(顺联北区家私城)11座4层1-14仓,注册号:440681000094257。法定代表人:霍嘉维。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天鹅湖休闲酒店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确认申请人佛山市天鹅湖休闲酒店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订立的《家具定制合同》与2016年8月30日解除;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应与本判决发生法律从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换预付款225200元与申请人佛山市天鹅湖休闲酒店,并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5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