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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玲娣与贺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娣,贺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658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娣,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贺协民,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李玲娣与贺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贺协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46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协民钱款人民币392,5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