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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户县余下镇罗什村民委员会与王红涛、楚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余下镇罗什村民委员会,王红涛,楚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陕0125民初414号原告户县余下镇罗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栋,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涛,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楚涛,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余下镇罗什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红涛、楚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余下镇罗什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吴民权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