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和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繁峙县繁城镇东安路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代县峨口镇正下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文波审判员  李景林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