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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牛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牛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63号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伟东,系该公司法务部长,特别授权。被告:牛飞,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牛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判员任子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