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陈建兵与陈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18号本院对原告陈建兵诉被告陈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22元,由被告陈成负担。”更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22元,由被告陈成负担。”审 判 长 邓瑞芳人民陪审员 解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