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盛林明、戴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林明,戴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盛林明,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戴羽娟,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盛林明与戴羽娟(2016)浙0103民初020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林明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0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