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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盛林明、戴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林明,戴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盛林明,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戴羽娟,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盛林明与戴羽娟(2016)浙0103民初020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林明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0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