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涛、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视察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涛,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潇爽 关注公众号“”